商品檢驗
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它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成為商品買賣的一個重要環節和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商品檢驗體現不同國家對進出口商品實施品質管制。通過這種管制,從而在出口商品生產、銷售和進口商品按既定條件採購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一、商品檢驗的內容和依據 □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主要以買賣合同(包括信用証)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為準。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程序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証)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証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合同、信用証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証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証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証書;不向國外提供証書的,隻發行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証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証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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