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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申報介紹
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後,向海關提前申報。
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後、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証、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証明文件。
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証件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並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按照要求向海關報告貨物的進出口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稅號、品名、規格型號、價格、原產地、數量、重量、收(發)貨單位等海關監管所必需的信息,海關可準許先予查驗和提取貨物。集中申報企業提取貨物後,應當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及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集中申報採用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的方式。
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經電纜、管道、輸送帶或者其他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的貨物,經海關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關申報。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供能夠証明申報內容真實的証明文件和相關單証。海關按規定實施保護措施。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稅則歸類進行審查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海關要求提交相關單証和材料。
需要進行補充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如實填寫補充申報單,並向海關遞交。
轉運、通運、過境貨物及快件的申報規定,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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