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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中的貨物貿易自由化

    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但從關境的角度出發,是中國的單獨關稅區,港澳貨物進入內地要征收關稅,對原產於香港和澳門的產品進入內地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安排》作為自由貿易協議,在貨物貿易領域的目標是通過實行貨物貿易自由化,使內地與港澳彼此之間對於對方原產的貨物不征收關稅,取消非關稅措施,促進相互間的貿易往來和經濟融合。

  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

  貨物貿易自由化是《安排》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由貨物貿易自由化開放承諾和專門適用於《安排》的原產地規則構成。貨物貿易開放承諾規定了雙方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具體措施、實施時間及程序,以及《安排》的原產地規則。除完全獲得的產品外,隻有在香港、澳門進行了實質性加工的產品,進入內地時才可以享受《安排》的優惠,經過香港、澳門轉口或簡單加工的產品不能享受關稅優惠。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求自由貿易協議的參加方對彼此之間“實質上所有貿易”在“一定的時間內”“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由於香港和澳門是自由港,長期以來已經對內地產品實行零關稅,因此在《安排》中,港澳僅是把目前已經在實施的零關稅以法律責任的形式約束起來,減免關稅的實質性工作主要在內地方面。內地與港澳經過充分細致的磋商,就貨物貿易自由化的具體內容達成了一致。

  一、貨物貿易的降稅步驟

  (一)內地與香港的承諾

  《安排》實施後,香港繼續對內地原產產品的進口實施零關稅。內地於2004年1月1日起,對273個稅目的(按2004年內地稅則轉化成為374個稅目)香港原產產品實行零關稅,包括部分化工產品、紡織服裝、首飾制品、電子及電氣產品、鐘表和電器等,並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對273個稅目以外的港產品實行零關稅。內地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對港產品的非關稅措施(進口配額、許可証)和關稅配額。雙方彼此之間不採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短期內分兩批對全部港產品實行零關稅,一方面能夠在內地監管能力的范圍內使香港制造業盡快受益,另一方面也為兩地海關監管合作積累經驗,為擴大降稅范圍做好準備。

  需要說明的是,內地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商品一直實行保稅監管,實際上已經是一種免稅待遇。《安排》實施後,內地對加工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港產品,仍然維持現行的管理方式,實行保稅監管。

  (二)內地與澳門的承諾

  澳門承諾《安排》實施後,繼續對內地原產產品的進口實施零關稅。內地分兩批對澳門原產貨物實行零關稅。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原產澳門的273個稅目(按內地2004年稅則轉為311個稅目)的產品進口實行零關稅,並不遲於2006年對其余的原產澳門產品實行零關稅。

  對澳門首批實行零關稅的273個稅目的產品中,123個與對香港首批實行零關稅的產品相同,另外150個是根據澳門制造業的特點確定的產品。這些產品,包括已經在澳門生產的和計劃在澳門生產的,採用同香港《安排》一樣的降稅程序和辦法。

  二、後期降稅產品實行零關稅的申請確認程序

  自2004年對首批273種原產港澳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後,內地承諾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對273種以外的原產港澳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的企業可就這些產品,向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提出享受零關稅待遇的申請。

  對後期降稅產品設立實行零關稅的申請確認程序,其目的是要在內地海關的監管能力范圍內,盡可能使香港、澳門工商界關心的、對香港、澳門有實質性利益的產品可盡早實行零關稅。同樣,為了促進香港和澳門制造業的發展,鼓勵新的投資,無論是港澳現有生產的產品,還是擬在港澳生產的產品,都可以申請享受零關稅,但兩類產品申請的程序有所不同。

  (一)已在港澳生產的產品

  對於現在已經在港澳生產的產品,申請企業在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或澳門經濟局提出享受零關稅的申請時,應提供產品名稱和生產能力等有關資料並接受港澳有關部門的核查和認定。港澳有關部門於當年6月1日前將匯總產品名稱、生產能力的資料和數據提交商務部,雙方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確認產品清單;當年10月1日前,海關總署與港澳有關部門完成就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所進行的磋商。對於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的產品,將於當年12月1日前公布,次年1月1日起實施零關稅。

  (二)計劃生產的產品

  對於計劃在香港、澳門投資,生產向內地出口產品的港澳生產企業,可根據預計生產情況向香港和澳門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和提供有關資料,內地與港澳雙方即可就該產品的原產地標準進行磋商,磋商確定的原產地標準補充列入《安排》附件2的原產地標準表,以便廠商作出最終投產決策。申請企業正式投產後,經港澳有關部門核查,雙方共同確認後,自第二年1月1日起,準予有關貨物零關稅進口。

  《安排》中的原產地規則

  根據《安排》實行零關稅的貨物,隻能是原產於香港或澳門的貨物,經過香港、澳門轉口或簡單加工的貨物不能享受關稅優惠。因此,需要用原產地規則來判定什麼樣的貨物是香港或澳門原產貨物,可以享受優惠,什麼樣的貨物不能作為香港、澳門的原產貨物。

  《安排》的原產地規則屬於優惠性的,是《安排》雙方經過磋商確定的。《安排》原產地規則的目的,是為了在內地與香港或澳門的貿易中,正確判定進口貨物的“身份”,以便給予原產於港澳的貨物零關稅待遇,避免經港澳轉口的非港澳原產的產品享受《安排》的優惠。可見,《安排》中的原產地規則對保証優惠關稅政策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

  原產地規則一般由基本原則和判定標準兩部分組成。

  (一)基本原則及判定方法

  兩個《安排》附件2《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對判定香港或澳門原產貨物的認定標準,採用了各國和其他自由貿易協定中普遍適用的原產地判定的兩大原則,即產品從一國或地區“完全獲得”或者產品在一國或地區經過“實質性加工”。

  1.“完全獲得”即完全使用本國原料、零部件生產制造的產品,在《安排》中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門生產和再經過生產加工獲得的產品。它主要是動植物或漁產品,工業產品主要是回收性原材料。例如,在首批降稅的273種香港產品中隻有7項以“完全獲得”作為判定原產地的標準。在具體產品標準上,充分考慮了香港、澳門的實際情況和內地的關注。例如:將“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限定為“在香港或澳門收集的其消費過程中產生的”。這樣的規定杜絕了第三方的廢舊物品,甚至工業垃圾,以及香港或澳門本地的生活垃圾,享受《安排》的優惠進入內地對環境造成污染。

  2.“實質性加工”用於判定“非完全獲得”貨物的原產地,即含有進口成分、部分使用了進口的、包括來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貨物的原產地。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對於如何確定這種帶有“多國產品”特征的貨物的原產地,逐漸形成了以發生最後一個“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地區作為原產地的基本原則。面對成千上萬種產品,各國將“實質性改變”的認定標準確定為一定比例的國內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關稅號改變。在《安排》中,經“實質性加工”的產品是指含有非香港、澳門成分但在香港、澳門經過規定的實質性加工工序後獲得的產品。《安排》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實質性加工”的具體認定標準:

  a.“制造或加工工序標準”,即在香港、澳門進行賦予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標準。例如,對於“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的原產地標準採用加工工序標準,即:“從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劑制造。主要制造工序為混合及冷凍。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層,則外層亦須在香港/澳門制造”。

  b.“稅號改變標準”,即非香港/澳門原產的原材料經過在香港/澳門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且不再在香港/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任何改變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的生產、加工或制造。例如,對於“清涼油”(30049054)的原產地標準,規定為“稅號改變標準”,即隻要從與前4位稅號3004不同的任何稅號的原料生產,就可以視為港澳原產。

  c.“從價百分比標準”,即完全在香港/澳門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制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應在香港/澳門完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原料價值+組合零件價值+勞工價值+產品開發支出價值出口制成品的FOB價格×100%≧30%

  d.“其他標準”,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和“從價百分比”之外的原產地確定方法。這種方法必須是《安排》雙方一致同意的。

  e.“混合標準”是指同時使用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確定原產地。如“已組裝的光電顯示式完整電子表芯”,原產地標準規定為“表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就是混合標準。

  (二)享受優惠措施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表

  兩個《安排》的原產地規則《享受優惠措施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表》中以《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目為基礎,列出了首期降稅的香港和澳門各自273個稅目產品的名稱、稅目號和具體原產地標準。

  具體產品的原產地標準的確定,根據不同產品的生產技術特點採用不同的認定標準,有些輔之以其他標準,同時充分考慮了香港和澳門以“制造或加工工序”為主判定原產地的現行制度和做法。

  以香港為例,在273個稅號的產品中,採用完全獲得標準的有7個稅號,採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標準的有183個稅號,採用稅號改變標準的有46個稅號,採用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混合標準的有38個稅號,另有1個稅號部分採用完全獲得標準,部分採用混合標準。在全部273個稅號的產品中,沿用香港現行原產地標準的約佔70%。

  原產地証書的

  簽發與核查程序

  根據《安排》的原產地規則確定為香港或澳門原產的貨物,要憑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及授權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証書方可在進入內地時享受零關稅待遇。原產地証書的簽發與核查程序是為了保証原產地証書的正確簽發,防止發生瞞騙行為。

  一、原產地証書的簽發

  在享受零關稅的貨物進口報關時,進口人應主動向進境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香港或澳門《安排》的零關稅,按照海關的要求在報關單上填寫相應的“協定代碼”,並提交有效的紙質原產地証書。

  香港原產地証書的發証機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及其授權的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印度商會。澳門原產地証書的發証機關為澳門經濟局。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授權發証機構按照香港、澳門有關原產地証書的法例和規定簽發《安排》下的原產地証書,採取工廠登記、工廠巡查、海關查驗等監管措施,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香港、澳門法律進行處罰。

  二、原產地証書的聯網核查

  《安排》確定了採用專線聯網核查實施雙方海關及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合作監管機制。在其他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証書印章式樣備案的基礎上,增加了電子數據的傳輸對碰,為《安排》的準確實施提供了技術保障。

  《安排》中規定,香港發証機構和澳門經濟局簽發原產地証書後,應立即將原產地証書的基本內容,經專線傳送到指定的電子資訊平台。海關總署將接收到的電子數據發送到進境地海關,進境地海關根據特區政府提供的電子數據與進口人申報時提交的紙質原產地証書上的相關信息對碰,據此確定是否可以通關。進境地海關經聯網核對無誤後,準予進口貨物享受零關稅待遇。

  進境地海關對原產地証書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時,可通過海關總署或其授權的海關向香港、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提出協助核查的請求。接到此類請求後,香港和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應在90天內予以答復。如有需要,經雙方同意後,海關可派員到對方進行實地訪問,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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