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貿易報關
補償貿易特點 補償貿易的特點是補償貿易是以產品作為支付手段,即以進口設備生產的產品或其他經協商同意的產品償還進口與出口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進口設備必須在出口產品中得到補償;補償貿易的整個外貿活動過程始終與生產活動結合在一起,並通過產品出口來實現交換的目的;補償貿易雙方除以實物交換外,還經常發生信貸關系,出現債務債權現象。 海關核銷 (1)申請核銷。補償貿易合同執行完畢後,有關外貿和生產單位,應於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補償產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申請核銷時應遞交下列單証: □“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核銷申請結案表 □《登記手冊》;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結匯水單等証明償還設備價款的憑証 (2)<經海關核查,補償貿易合同項下進口設備確已償還完畢,且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企業可向海關申領《解除海關監管証明》和《核銷申請結案表》,海關核發上述証明後,海關監管即宣布結束。 報關手續 (1)申報。補償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貨物,由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如申報,並交驗以下單証: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淡綠色);《登記手冊》;有關商業、運輸單據:發票、裝箱單、提單、運單等;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証。 (2)對合同項下涉及國家應稅管理的貨物,進口時,海關按保稅制度進行監管,憑合同及《登記手冊》免稅驗放,出口時,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 (3)按國家有關規定,除經批準在過渡寬限期內的補償貿易項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補償貿易基礎上進口加工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加工設備免征關各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的設備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手續。其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征稅。 (4)1996年4月1日前(不含當日),外經貿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依法批準的補償貿易項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當日)前進口的,仍可按原優惠政策辦理。對設備進口額在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可通過對外貿易經經濟合作部報國務院批準後,寬限期可延長到1997年12月31日。有關補償貿易合同在補償完畢後,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用其出口收匯購進的設備等,海關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5)由於對外提供修理和其他功務活動的情況比較復雜,與補償貿易規定不盡相同,因此,以勞務費補償進口價款,不能享受補償貿易優惠。 (6)租賃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賃設備進口從事補償貿易並符合補償貿易規定的,可享受補償貿易優惠;如租賃公司自選租賃、租借設備進口,轉租或轉借給從事補償貿易加工企業的則應照章納稅。 (7)補償貿易出口的補償產品,原則上應返銷給提供技術設務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況,可將有補償產品返銷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銷人,進行三角補償。實行三角補償的合同,應由我的第三方代銷人,進行三角補償。實行三角補償的合同,應由我方經營單位、提供技術設備的外商,以腦袋銷補償產品的第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後,方可享受補償貿易的優惠 (8)補償貿易引進技術設備,如屬進口許可証或特定產品目錄管理的商品,應向外線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証或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公室審批。海關憑上述進口許可証或機電產品進口証明予以辦理有關手續。 (9)補償貿易項下進口技術設備,自進口之日起到補償產品出口全部償還設備價款為止,屬海關監督貨物。未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和報經主管海關核準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確需變賣處理的,在征得上述有關部門批準許可後,應按一般貿易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合同登記備案 補償貿易合同經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即可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辦理申請登記備案時,應遞交下列單証: (1)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或合同備案証明書; (2)償貿易合同協議副本(包括意向書、設備進口合同、返銷或回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4)“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手冊; (5)涉及進口許可証和機電產品管理的,應附進口許可証、進口配額証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等; (6)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經海關審核無誤後,海關準予登記備案,並簽發《登記手冊》和與其相配套的海關管理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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