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報關手續
1、申報 進口商接到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出的《進口到貨通知》(Arrival Notice)後,就可以著手安排進口通關手續。首先進口商應注意進口貨物的申報時間和地點,如果進口商沒有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向海關申報貨物,海關要對其征收滯報金。如果貨物抵港後三個月內沒有申報,海關有權變賣貨物,並將貨款上繳國庫。 進口商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專業報關行代為申報。委托專業報關行申報時要注意辦理報關委托手續。 根據貿易方式和貨物性質的不同,海關對申報人提交的單証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進口商一定要備齊報關時應提交的單証。 海關對進口報關單的使用和進口報關單的填寫都有特定的要求,同時進口商還應注意填寫報關單應注意的事項。 目前,很多口岸海關都建立了電子報關系統,因此要求申報人使用經計算機預錄入後打印的報關單進行申報,申報人必須在海關指定的提供服務的公司(一般是外運公司和外輪代理公司)進行報關單預錄入。 進口商向海關提交報關單據後,海關接受報關並進行審單。如果單據內容無誤,則可以進入進口報關的下一個環節。 2、查驗 進口貨物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申報並審核報關單証的基礎上對進口貨物進行實際校對檢查。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証所報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口是否合法,確定貨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進口貨物,除海關總署特準免驗的之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 查驗地點 查驗貨物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碼頭、機場、車站、郵局或其它監管場所進行。 對大宗散貨、危險品、鮮活商品等,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也可以在裝卸作業現場查驗放行。 在特殊情況下,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也可派員到規定時間、地點以外的工廠、倉庫或工地進行查驗。查驗要求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証人。 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海關查驗貨物採取徹底查驗、抽查、外形查驗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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