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不仅规范了进出口企业的申报行为,也规范了海关的作业行为。进出口企业及报关行需要从哪些方面关注该《规定》?报关行“守土有责”
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也倾向于委托专业报关行报关。但由此带来了法律责任不清,出了问题互相推委的现象。该《规定》详细规定了报关行在接受收发货人委托时应履行的相关手续,分清了责任界限,将海关管理前推到报关行一线。
该《规定》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随附有关单证。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法律、行政法律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有错不能随意更改
有人以为报关单内容有错再所难免,错了改改就可以。但是别有用心的人却借此大做文章,例如低报进口价格,少报货物数量。做的手册被海关发现后,就推说是因为疏忽,报关员把报关单搞错了,要求修改报关单或退关重报。
为了打击这种借疏忽之名而行走私之实的行为,《规定》规定,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对提前报关与集中申报有哪些要求
为提高通关效率,《规定》中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