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家用燃气灶具》中的部分条款探讨 |
| http://www.cnele.com 更新时间:2005年11月01日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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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审定稿中部分条款的探讨 经过了近三年的修编,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的送审稿终于讨论审定(审定会议已经召开)。现在针对审定稿中的其中四条条款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供大家一起探讨、研究。 四条强制性条款 笔者要分析的四条审定稿条款如下。 (1)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值为: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kW(5.2.2c,以下简称a条款)。 (2)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5.4.10.1,以下简称b条款)。 (3)取消1996版中5.3.1.5“每个燃烧器应能用火柴和点火棒点燃"(以下简称c条款)。 (4)修改1996版表二中“直流电源异常时不妨碍使用”(以下简称d条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15号]及WTO/TBT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均明确指出强制性条款应该有正当目标,即为了实现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目的。 按照标准要求,以上a、b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款。而事实上,a、b条款均属于产品性能要求,将其定为强制性条款,没有法定依据,也不符合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5号文件的规定,产品性能要求是不能定为强制性条款的,只能作为推荐性条款。 而和a条款同一组别的5.2.2.a(标准中的条款编号)条款规定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笔者认为,该条款应属于强制性条款,可以防止个别产品在热负荷指标上以小充大,欺骗用户。 b条款同一组别的5.4.10.2(标准中的条款编号)定为强制性条款也是可以理解的,即“灶具的燃烧器从喷嘴燃气出口处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过热试验方法进行回火试验15min,燃烧器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形”。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的使用性能。如果要再提高考验等级,则可增加耐久性试验(欧洲标准)要求,例如,200小时连续燃烧;200小时间断燃烧;试验后应不影响燃烧器的使用性能及非永久性损坏。 标准之我见 根据中国民情和饮食文化,笔者认为,适当提高单个燃烧器的热负荷,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一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款则不合适,会阻碍节能环保型燃气灶的发展。例如:一台3.0kW的灶具的热效率为60%,比一台3.5kW热效率为50%的灶具节能20%,如将热效率折算成50%,则这台灶具的热负荷为3.6kW,同样煮5公升水,前者比后者既省时间又省能源,而使用先进技术制造的节能型灶具却可能因为a条款的要求(热负荷小于3.5kW)而判为不合格,这就有点不合理了。 灶具烟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的排放量随热负荷的加大而递增,成指数函数的正比关系,而开发环保、节能型的灶具必然选择热负荷较小的燃烧器,a条款的强制性能要求将可能成为其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节能文件要求,到2010年我国燃气灶的热效率将由50%~55%提高到60%~65%。 按a条款要求,如果实测折算热负荷≥3.5kW,则设计值需在3.675kW(+5%设计余量)以上,这样的燃烧器在保证热效率(也是强制性)为60%~65%的同时,又要求环保指标中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都达到国家环保总局的标准,这似乎很难实现,如果采用较小热负荷的燃烧器则较容易实现。GB/16410标准在前言中已明确提出:“将把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质要求修订为材料的性能要求。”因此在5.4章节中共20条45款除5.4.2.2及5.4.16.2条款外均作为推荐性条款,按照这些条款的要求,灶具玻璃面板即使碎了,只要不危及安全,还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按照标准化导则的编制规定,如把5.4.10.1条款的属性定为强制性,那整个5.4章节的45条条款都应定为强制性条款。 当一次空气小于0.45的半扩散型燃烧或扩散型燃烧,其火焰温度小于550℃时,经6.20.3的试验方法满足5.4.10.2条款的性能要求,即使火孔材料低于700℃也是允许的。当一次空气大于1.0或者全预混型燃烧器,其火焰温度在900℃或1100℃以上时,经6.20.3试验达不到5.4.10.2条款的性能要求,即使火孔材料使用大于700℃,也是不允许的。因此5.4.10.2条款已包含了5.4.10.1条款,如再将5.4.10.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就显得不太合理了。 关于d条款,1996版表2中“直流电源异常时不妨碍使用”笔者觉得不应修改,并还应增加正常的安全保护功能。因安全保护是指意外熄火状态,而不是指直流电源异常状态,因此灶具“不妨碍使用”和“安全保护功能”都必须同时具备,而不能只是二者取其一。 c条款取消了1996版中5.3.1.5“每一个燃烧器应能用火柴和点火棒点燃”,对此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解释此举为现在技术进步了,已没有人用火柴点火,这是一种误解。此条款含义是指当机内自动点火装置失效时,用户应能在机外用人工火种点火,其目的是灶具不能失去使用功能,就像电视、空调当遥控器失效时可以用手工开启,保证基本功能正常使用。欧洲标准和日本标准的最新版本都保留了火棒点火条款。 以上是笔者对此次标准审定稿中一些条款的分析和看法,供同行商榷。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和国际接轨是一种趋势,在国际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的今天,我们只有制定了顺应技术发展、加快和国际技术框架衔接的技术标准,才能更快地缩短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圈子。 点击查看《电器》杂志其他重磅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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